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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原龙岗副区长受贿近4千万获死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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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9 19:47: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1-12-29 08:05:00作者:王纳新闻来源:大洋网-广州日报
 助开发商买地 兄弟收受贿赂3000多万元


  本报深圳讯 (记者王纳)记者昨天从深圳中院获悉,原龙岗区常务副区长钟新明一审被判受贿罪成立,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的钟新明弟弟钟伟明(捕前为深圳市中天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法人)犯受贿罪获刑12年,吴伟光(捕前为深圳市业尊房地产公司董事长兼法人)因犯行贿罪获刑11年。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钟新明、钟伟明表示考虑是否上诉,被告人吴伟光表示要上诉。

  兄弟搭档 收受贿赂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至2010年,被告钟新明利用其担任深圳市龙岗区区委常委、区政府常务副区长、深圳市体育新城土地整备安置领导小组副组长、地铁3号线建设和深惠路改扩建工程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

  案情显示,利用吴伟光想获得8997平方米土地开发权的机会,钟新明、钟伟明向吴伟光索取贿赂3300万港元;帮助吴伟光获得拆迁补偿,钟新明收受吴伟光60万港元;帮助宝嘉新公司获得建筑工程,钟新明收受钟木林100万港元及价值人民币306.576万元的商铺两间。

  帮助叶某东获得土地置换及完成拆迁工作,钟新明收受叶某东50万港元;帮助吴某杰获得建筑工程,钟新明收受吴某杰80万港元;帮助深业南方公司完善市政设施,钟新明在钟伟明购买该公司开发的紫麟山花园别墅过程中,要求打折,使钟伟明以低价购房方式获利约213万元。

  开发商行贿获刑11年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钟新明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3590万港元、人民币519.8763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钟伟明伙同钟新明共同受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3300万港元、人民币213.3003万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被告吴伟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共计3360万港元,行为已构成行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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