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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原则通过两草案 防止公民“被精神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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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0 19:23: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时间:2011-09-20 07:24:00作者:新闻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

  据新华社北京9月19日电 国务院常务会议今天召开,研究部署进一步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讨论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草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修正案(草案)》。 

  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草案)》。草案的立法宗旨是:规范精神卫生服务,保护精神障碍患者合法权益和人格尊严,确保精神障碍患者不因贫困而得不到救治,确保有肇事肇祸危险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不因疏于管理而伤害自身或危害社会与他人,确保无需住院治疗的公民不因程序或制度缺失而被强制收治。为此,草案对精神障碍的诊断和住院治疗、预防和康复、救助以及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管理等作了规定,并对故意将非精神障碍患者作为精神障碍患者送入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未以精神健康状况为依据将就诊者诊断为精神障碍患者、司法鉴定人出具虚假鉴定意见等行为,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会议认为,为提高居民身份证的防伪性能,夯实社会管理的人口信息基础,并进一步严格有关单位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密义务和责任,有必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作出修改。 
 
 会议决定,精神卫生法草案和居民身份证法修正案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楼主| 发表于 2011-9-20 19:26:4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富贵 于 2011-9-20 19:30 编辑

精神卫生法草案:被精神病事件责任人将负刑责
 时间:2011-06-11 02:05  作者:李秋萌 孙乾 商西  新闻来源:京华时报
图CFP
  由于缺乏法律规范,近年来屡屡曝出“被精神病”事件,不该收治的个人由于种种精神病之外的原因,被送进精神病院进行隔离治疗,当事人遭遇投诉难、申诉难、出院难。

  昨天,国务院法制办发布《精神卫生法(草案)》,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草案首度对非自愿住院治疗内容做出全面规定。故意将非精神障碍患者送入精神病院治疗者,将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评估结果表示患者不需继续住院治疗的,患者或监护人可依法办理出院手续。

  ■焦点之诊断
  禁止强迫他人检查精神病

  【草案】针对社会普遍关注“被精神病”和强制收治问题,草案明确,精神障碍的诊断不得以精神健康状况以外的原因为依据,精神障碍的诊断应当由精神科执业医师作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强迫任何人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体格检查;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由患者自主决定。

  草案同时明确规定非自愿住院医疗措施的适用条件:只有精神障碍患者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且有伤害自身、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扰乱公共秩序危险的,才能对患者实施非自愿住院医疗。

  【解读】对精神障碍患者的收治,可能涉及到强制医疗、人身自由、名誉降低等各类问题,这些都和人的基本权利——自由和尊严密切相关。“但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别有用心的人可能把亲属或他人强行送精神病院,而精神病院可能为了追逐经济利益而随意诊断收治,这就加大了正常人被强制收治的风险。”北京观道律师事务所律师程斌说:“如果不经严格的程序就可以将人送进精神病院,这将成为公民人身自由丧失的一个医学理由。”

  北京回龙观医院院长杨甫德表示,非自愿住院被纳入此次草案,且成为其重点内容之一,确实与目前存在的精神科医院非法收治非急性期病人等事件有关,将之上升为法律层面,将有效减少或杜绝此类情况的发生。

  【案例】千万富翁被妻送进精神病院

  2005年12月20日,广州千万富翁何锦荣因家庭矛盾与妻子发生冲突,其后被妻子强行送进精神病医院治疗。出院后,何锦荣以医院胡乱收治侵害名誉权为由将广州脑科医院告上了法院,索赔100万元。中国法医学会司法鉴定中心对何锦荣作出精神状态正常的鉴定。

  ■焦点之纠错
 
 当事人有异议可要求鉴定
 
 【草案】严格规范非自愿住院医疗制度的适用程序,包括诊断时间、诊断医生人数等特殊要求,并强调精神障碍的诊断应当由精神科执业医师作出。

  同时,为当事人及其监护人提供充分的异议程序。当事人或者其监护人对非自愿住院医疗结论有异议的,可以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复诊;对复诊结论有异议、要求鉴定的,可自主委托依法取得资质的精神障碍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规定入院后的纠错机制。对非自愿住院患者,医疗机构应当组织精神科执业医师定期进行检查评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进行检查。

  【解读】《中国精神病收治制度法律分析报告》执笔人黄雪涛表示,对诊断结论提出异议并要求鉴定,这个自由选择是非常进步的。但实际是把非自愿治疗的人身自由权交给医生,医生并不具备法律判断、社会伦理的判断,而强行收治应是司法判断,把司法判断交给医学专家是他们承担不了的。一定要经过司法程序,法官应享有裁决住院与否、治疗与否的决定权,精神病医生的诊断可作为法官裁决的重要参考。

  【案例】徐武“飞越疯人院”

  2006年,武钢集团职工徐武被送到武钢二医院精神科接受治疗,2011年4月19日,徐武逃出医院,前往广州为自己“讨清白”。民警与厂方人员将徐武从广州带回武钢二医院继续住院。后徐武出院。人民日报日前就此发表评论指出,人们对“徐武事件”的诸多质疑,一方面说明有关部门的工作需要改进,同时也再次反映出我国精神卫生立法存在的空白。

  ■焦点之问责

  “被精神病”责任人要追刑责

  【草案】明确侵权责任。草案规定,违背他人意志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体格检查以及故意将非精神障碍患者作为精神障碍患者送入医疗机构的,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医疗机构以精神健康状况以外的原因为依据将就诊者诊断为精神障碍患者,以及因故意或者疏忽将非精神障碍患者诊断为精神障碍患者的,相关责任人将受到暂停执业活动、开除、吊销执业证书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出具虚假鉴定报告的,将受到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到刑事处罚以及被司法行政部门撤销登记的司法鉴定人,将终身不得从事司法鉴定工作。
 
 【解读】有专家表示,近年来,利用精神病诊断无明确量化标准、医生的主观能动性较大、精神病院的特殊性等原因,非法收治非急性期的精神病人入院、因家庭矛盾、经济纠纷、与当地政府有冲突等被送入精神病院等的案例和报道已引起社会各界高度关注。这严重侵犯了当事人的权利,造成社会矛盾的激化。“被精神病”往往是剥夺人身自由,对责任人追究刑责与刑法衔接,强化对违法者的威慑力,避免造成严重恶果。

  【案例】徐林东被关6年多

  2003年10月,河南漯河人徐林东在多次向上级部门反映问题后被漯河市郾城县大刘乡党委、政府有关工作人员送进驻马店市精神病医院。2010年4月25日,徐林东被亲戚从漯河市精神病医院接回家。随后,4名“徐林东事件”相关责任人被免职。据查,其中3人涉嫌滥用职权、弄虚作假,伪造徐林东入住精神病院所需的有关证明。

对话·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锡锌
  国家立法规范“精神卫生”

  京华时报:精神卫生法起草多年,社会各界为何一直高度关注?
 
 王锡锌:精神病人是一个比较大的社会群体。大家希望,一方面要让那些真正需要治疗的精神病患者得到治疗,但另外一方面,特别要防止某些人基于其他的目的,而强行地去诊断和收治所谓的精神病人,也就是我们说的“被精神病”。因此,大家一直在呼吁国家层面的法律出台。
 
 京华时报:地方性法规无法解决问题吗?
 
 王锡锌:一些地方有法规,但这种法治化的努力有时会碰到一个尴尬现实,凡是精神病的诊断治疗里面,都会涉及强制收治问题,就是你不愿意,我可能要强行治疗你,这种强行收治就是一种强制措施。强制措施的这种立法设定权,从立法法的规定来看,只能由法律来规定,也就是说地方性规定严格意义上来讲都可能存在违法,所以这也就是我们在这里遭遇的尴尬。

  京华时报:精神卫生法的迟迟不能出台,关键在什么地方?

  王锡锌:第一个问题就是诊断问题。什么叫精神病,用哪些标准来诊断,从医学上来说,现在主要是一些描述性的主观的标准。

  另一个问题是对精神病人强行收治的问题,到底哪些主体有权送人去强行治疗,现行的法律很多都不明确,有的是公安机关,也有监护人,但是这涉及到《民法》问题,就是说一个人如果被诊断是精神病人,他就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就是说他不能做出决定,那么这时谁帮他做决定,就是他的监护人。可有的监护人不是为了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有的可能是打击报复,这个程序该如何设定也是精神卫生法要解决的问题。从目前的草案来看,对这些问题都有了相应的回应,具体的制度设计也需要在征求意见期间大家再讨论和研究。

  京华时报:这是否反映了精神卫生可能也是一个社会问题?

  王锡锌:是的,因此这部法律还有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对于公民基本权利进行保障。从法律上来讲又有两个核心。首先是送诊条件,草案有一定进步,明确规定非自愿住院医疗措施的适用条件,如果没有明显现实的暴力危害,不一定强行收治。
 
 但是,这个条件仍需明确,比如我们担心这个人有后果,这当然不能构成一种理由,如果说这可以成为理由的话,每一个人都可以说可能会发生危害后果,那这个标准就主观化了,所以要回到法治轨道。那么必须要明确哪些人、哪些主体可以来强行收治根据什么样的标准,也就是必须要有现实的危害后果。

  其次,是精神病诊断的程序设计,程序怎样做到非常合理。因为在实践中,专家的权利基本上很难通过程序来进行约束,因此防止权利的滥用是重点。

  ■草案提要
 
 《精神卫生法(草案)》共七章七十五条,分为总则、精神障碍的预防、精神障碍的诊断和治疗、精神障碍的康复、保障措施、法律责任和附则。草案对精神障碍患者的权益保障,精神障碍的预防和康复制度,以及精神障碍患者的非自愿住院医疗制度进行了规定。

  草案明确规定,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等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不受侵犯,享有的受教育、劳动、医疗、隐私、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草案规定了精神障碍诊断、治疗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包括: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应当遵循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尊重患者人格尊严的原则,保障患者在现有条件下获得最有利的精神卫生服务;精神障碍的诊断不得以精神健康状况以外的原因为依据;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强迫任何人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体格检查等。

  为了有针对性地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草案对非自愿住院医疗制度作了全面规定,并对违法实施非自愿住院医疗措施的行为设定严格的法律责任。
 
 ■专家观点

  公共秩序定义模糊
  黄雪涛:在非自愿住院医疗措施的适用条件方面,实体标准中表述的“扰乱公共秩序的危险”有漏洞。“公共秩序”这个定义非常广泛和模糊,像诬告领导算不算扰乱秩序,是不是被强行收治?把公共秩序写在上面,其实给这样一些强行收治提供合法性。

  强行收治需有细则

  黄雪涛:草案规定“有违反刑法行为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处理;需要政府实施强制医疗的,由公安机关执行。”这一点没有进步。对于违反刑法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没有异议权,需完善异议程序。这个非常重要,因为权力很容易被滥用,精神病鉴定司法专家就掌握了这个生死权力,当事人无异议机会,到最后按照一个医学的标准就剥夺当事人接受审判的权利。可能对此具体的办法没有写出来,会由公安部会同卫生部制定,但是里面存在着大量的漏洞,如果不加完善,很多人就可以不经过司法程序就被公安送去强行收治。

本版采写本报记者李秋萌 孙乾 商西

   一方面是精神疾病患者遭受偏见和歧视;一方面是违背人权让无病患者“被精神病”。现实生活中,关于精神障碍的热点话题越来越多,引起社会公众高度关注。

  昨天,经过有关立法部门26年的酝酿,精神卫生法草案首次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减少精神障碍发生、保护患者合法权益、科学设置强制住院医疗……草案制定思路和规定内容,反映出我国对公民精神健康的重视和权益保护以及对“被精神病”现象的正视和防范。

  全国层面立法已酝酿26年
  作为精神卫生的全国性法律,《精神卫生法》的出台为各方翘首以盼。

  1985年8月,卫生部指示四川、湖南两省卫生厅派出专家小组起草《精神卫生法》。此后26年内,该法以平均“两年一稿”的速度,修改10余次,今年方曙光初现。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卫生部部长陈竺表示,精神卫生法正在积极制定中,今年年内有望正式出台。

  实际上,《精神卫生法》是衡量一个国家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世界上有3/4的国家已经立法,连非洲一些欠发达的国家59%也已立法。可以说,《精神卫生法》立法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和深入的讨论。
 
 2002年,我国第一部有关精神卫生的地方性法规《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正式实施。这一法规的出台,结束了中国大陆没有精神卫生方面专门性法律法规的历史。随后,北京、广州、宁波等一批经济较为发达的城市都相继通过地方性的精神卫生条例。

 但纵观这些地方性法规,均存在覆盖范围有限、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一、执行力度不够等“短板”,加上涉及对患者的人身自由权这一重大权利的“剥夺”,因此一部立法层级更高的《精神卫生法》势在必行。

  “被精神病”曝权利保障漏洞

  实际上,精神卫生法马拉松式的立法背后,牵涉到很多理念的共识、制度的建设、机制的形成,既有部门间的协调,也有各利益集团间的博弈。

  有关精神病院“乱收治”的报道不时见诸报端,刺激公众神经。
 
 近年来,我国精神疾病患者数量连年攀升,在一些公共事件中,当事人或其家属顶着“精神病”帽子“被失踪”的,也屡见不鲜。
 
 “被精神病”使公众感到恐惧——当权力之手具有不受制约的法力时,每个公民都可能被送进精神病院。

  “这说明公民的基本权利需继续得到保障和救济,”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锡锌表示,近年来在非自愿住院过程中,有家属出于利益而把正常人送进医院,同时因精神卫生的特殊性以及医生专业水平的问题,导致错误的诊断和收治,甚至还出现极个别的基层政府部门出面把“上访户”送进精神病院的情况,令公众对精神病患者的收治乱象产生强烈的疑问。
 
 用一部全国性的法律来规范对精神疾病的救治与管理,令社会公众对《精神卫生法》寄予厚望。
 
 但是,精神卫生法却在几个关键问题上难以突破。

  有业内人士分析称,精神科医生与公众、患者、法律界人士等在一些关键问题上分歧巨大或许是该法迟迟难以出台的主要障碍。这些障碍包括:是否应当强制收治精神病患者,哪些患者该被强制收治,当事人如何“复核”等。

  如今,精神卫生法草案对这些问题进行了回应。明确规定非自愿住院医疗措施的适用条件、适用程序、规定入院后的纠错机制等。

  公益律师黄雪涛表示,草案尽管在许多程序设计上仍然存在漏洞,但相较以前已有了很大的进步。

  社会心理健康渐受关注

  可喜的还有,精神卫生法草案在公众心理健康方面也表现出前所未有的关怀。

  富士康“12连跳”等事件的相继发生,一次次地将公众视线聚焦到心理卫生问题。

  有报道称,目前在中国有心理问题的人数有2亿至3亿人,患有精神疾病的人数已超过1600万人,精神疾病负担到2020年将上升到疾病总负担的1/4。我国目前正处在社会转型期,当一些人面临就业、婚姻、子女、养老等压力时,他们的挫折,往往可能成为一触即发的导火索。
 
 拥有健康的心理已是全社会迫不及待需要解决的问题。而没有法律的规范,整个社会对待精神病人的状态还停留在感性的阶段。业内专家强调,缺乏全国统一的《精神卫生法》,是对公众的精神卫生缺乏关怀意识的体现。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信春鹰曾表示,《精神卫生法》主要解决精神领域里的问题,通过早期社会干预的方式,加大国家投入力度,能够减缓现代人面临的精神压力问题。

  如今,草案对于精神障碍的预防有了专门系统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合理安排工作时间,组织开展文化、体育和娱乐活动,创造有益于员工身心健康、轻松快乐的工作环境。并强调用人单位应当关注员工的精神健康情况,及时与员工交流思想、沟通情感,创造相互交流的环境。

  学生心理健康也是草案关注的重点。草案要求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精神卫生知识教育;设立心理健康辅导室或者配备专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辅导人员,对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发生自然灾害、意外伤害、公共安全等可能影响学生心理健康的突发事件时,学校应当及时组织精神卫生专业人员对学生进行心理援助。

  本版采写本报记者孙乾

 楼主| 发表于 2011-9-20 19:39:21 | 显示全部楼层
金店老板"被精神病"入院 建议严格把关"强制入院"
时间:2011-09-19 07:33:00作者:谢文英新闻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

  这个案例显示:监护人一旦成为侵权人,“精神病患者”将无处可逃—— 
  
  陈先生200多万元纸黄金终于保全下来。 

  一个阴郁的夜晚,陈国明吃过泡面后不久开始感觉头晕,很快睡着了。迷迷糊糊间他感觉有人在搬弄自己,隐约听到妻子正指挥一些人往自己身上绑胶带。陈国明想反抗,却一点力气都没有。“就像电影里的黑社会。”陈国明用手戳着自己的右耳回忆说,“几个人把我抬到车上,拼命打我的头,这只耳朵给打聋了。” 

  45岁的陈国明是福建省邵武市一家金店的老板。为人老实本分,凭借信誉好,苦心经营十几年的店面让他的资产累积到800多万元。然而,一场突如其来的变故改变了他的人生轨迹:被妻子等人强行送入精神病院后第三天,陈国明名下100多万元股票被套现,随后,其店内所有珠宝黄金被一卷而空,14岁的儿子也被转移。56天之后,走出精神病院的陈国明,已经是人财两空。 

  两家医院均诊断他没有精神病症状 

  不久前,陈国明约记者在北京西客站附近的一家旅馆里见面。 
 
 “那天是2011年2月10日。”陈国明点了支香烟。据他回忆,自己是在凌晨1点多钟被送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精神病院的。但是从入院到出院,7天时间,除了用些云南白药外,从没用过治疗精神疾病的药物。 

  这些内容,记者从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精神病院开具的出院记录中都找到了:2月11日的入院诊断为,“偏执性精神障碍,头部软组织挫伤”。2月17日的出院诊断也是如此。医生对其精神检查的结论为:“年貌相称,仪表整洁、接触合作、对答切题……可疑存在幻听、可疑嫉妒、被害妄想,智能无异常,等等。”给出的治疗方案是:“入院后头孢拉定抗感染、云南白药活血化淤等对症处理。” 

  陈国明的这次出院,多亏姐姐陈芳。得知弟弟被送进精神病院,陈芳马上从老家赶往医院。见弟弟脸上多处青肿淤血,感觉事情蹊跷。按照陈国明的嘱咐,陈芳查询了弟弟股票的交易记录,发现其名下价值100多万元的股票已经在2月14日以80万元低价抛出。得知此消息,陈国明马上让姐姐替其挂失银行里的200多万元纸黄金(一种个人凭证式黄金),这才保住了这笔财产。 

  2月14日当天,陈芳向邵武市公安局报案,并向医院方提出对陈国明进行精神病鉴定的要求。由于南平医院没有鉴定资格,警方介入后,要求陈国明的妻子协助陈芳马上办理转院手续,送到福建省福州神经精神病防治医院进行精神病鉴定。 

  2月17日,陈国明被转至福建省福州神经精神病防治医院。2月18日医院对陈国明进行检查,并作出诊断:“目前无精神病性症状。头面部软组织挫伤。” 

  随后,经过一个多月的诊断及专家会诊,福建省福州神经精神病防治医院均确定陈国明并未患有精神病。其间,多次要求其妻子办理出院手续,但都被拒绝。4月14日,福建省福州神经精神病防治医院在书面通知其妻子办理出院手续仍不办理的情况下,最终允许陈芳办理了出院手续。福建省福州神经精神病防治医院在《疾病证明书》中写道:“经近2个月临床医学观察并经医院专家组会诊后得出结论:目前无精神病性症状。” 

  我不明白,公安为什么不立案 

  56天之后,陈国明“被精神病”的日子终于结束。重获自由的他办的第一件事就是补办身份证。因为身上没有任何证件,他连邵武都回不去。 

  等待证件的这段时间,陈国明从网上检索到一些跟自己有相同遭遇的人,并联系上一直致力于推动精神卫生立法的公益律师黄雪涛。 

  对于未来,陈国明在精神病院里就已经想得很明白,“如果她回到我身边,就原谅她,然后换个地方继续平静地过日子。我现在去找一个女人并不难,但是我儿子再想找到一个父亲就难了。”陈国明说,报案只是逼妻子协商解决此事,并不想把妻子怎么样,只是想要回自己的财产和儿子。 

  陈国明研究了法律,他控告妻子的理由是“故意伤害”和“非法拘禁”。6月14日,陈国明收到邵武市公安局送达的《鉴定结论通知书》。经鉴定,陈国明身体损伤为轻微伤。他同时收到的还有《不予立案通知书》,理由是“没有犯罪事实存在”。 
 
 有关部门给出的解释让陈国明更是一头雾水:偏执型精神病只有配偶看得出来,你妻子认为你是精神病,就有权利把你送到精神病院。“如果像我这样的情况,被下药、捆绑、殴打之后,只要对方说句‘他是偏执型精神病’,就可以把我送进精神病院,就可以合法地转移共有财产,那法律岂不是在助纣为虐?!” 
 
 尽管如此,陈国明还是决定走法律途径。6月16日,陈国明向邵武市公安局提出复议申请。6月21日,邵武市公安局复议决定:维持原决定。 

  “来北京之前,我已经向检察院提交了申诉请求。”陈国明没有再往下说,他不知道,如果法律途径走到尽头还是没有说法该怎么办。“我相信法律。”沉默了一会儿,陈国明低声说。 

  建议给“强制入院”多设几道槛儿 

  此次来京,陈国明还有一个事情,就是从一位受害者的角度,对正在征求意见的精神卫生法草案提些建议。 

  “精神卫生法草案”中写道:“违背他人意志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体格检查以及故意将非精神障碍患者作为精神障碍患者送入医疗机构的,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这条让陈国明看到了一丝希望。 

  然而,反思自己的遭遇后,陈国明的心又凉了半截。因为作出是否患有精神病诊断的是医院和医生。陈国明担心地说,如果没有第三方参与判断,很难让这条发挥实效。 

  “还有,草案中说送治者也要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具体如何追责没有提,要承担怎样的刑事责任,也没有写。”在陈国明看来,妻子谋财的目的非常明确,之所以能够得手,钻的就是监护权的空子。如果当时医院能够再多考察一下“患者”是否看过精神病门诊,是否服过精神病药物,或者是否对公共秩序或他人生命构成威胁等等,应该能够阻止其妻子的行为。因此,他建议草案细化规定,防止家属滥用监护权,对强制入院应该多设几道槛儿。 
 
 草案到底能否有助于对抗目前监护权被滥用的现象呢?公益律师黄雪涛表示遗憾,“草案提出住院期间‘病人’权利由‘监护人’代为决定。如果监护人就是侵权人,患者将无处可逃。”黄雪涛说,这是草案的一大瑕疵。 

  中国司法精神病学泰斗、四川大学华西医院刘协和教授曾在媒体上公开说:“精神科医生不能僭越法律,成为决定一个人有无行为能力的主体。精神障碍患者的收治,有其特殊性,让医生同时肩负着伦理判断和司法判断,必然会出问题。”这个理念与黄雪涛的想法不谋而合。黄雪涛认为,让医生作司法判断是结构性错误。行为能力的认定,需要对是否丧失自理能力、自我保护能力的调查,而监护人的指定,则需要作利益冲突排除,这两项社会生活内容的查明,不是医生的专业范围。 

  陈先生在精神病院这么久,却没有被治疗,是此案最特别的地方。黄雪涛说,仅这一点,就说明了几个问题:首先,医生对当事人的医学判断是,不需要住院治疗;其次,说明医生态度非常谨慎,这反映了滥用精神病收治的现象,医疗机构已经警惕起来,这是个值得肯定的趋势;第三,医院不放陈先生出院,明知道陈先生不应该被送进来,却又不敢放人,这反映出医疗机构自身陷于两难局面,无所适从;第四,医院收了不该收的疑似病人后,结果是继续长时间限制陈先生的人身自由,长达56天,说明医院在两难局面中,最后还是牺牲了公民人身自由这一基本权利。 
 
 因医疗以外的目的而滥用精神病收治,已经严重威胁到大众的安全感。黄雪涛认为,此案是明显故意地滥用精神病收治,警方应立案侦查,追究送治人的刑事责任。否则,实在难以消除公众对滥用精神病医学的恐惧。
  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委员马力表示,精神卫生法草案有望年底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精神疾病鉴定应有第三方介入
  国务院参事,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委员马力
  2011年6月,备受关注的精神卫生法草案由国务院法制办向社会公布,首次征集社会意见。草案共75条。从1985年卫生部主持开始起草至今,26年间,先后修订18稿。 

  此次征集意见的情况如何?能否解决“被精神病”问题?近日,《声音周刊》记者专访了全国人大精神卫生立法调研组成员,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委员马力。 

  记者:草案已经修订了18稿,从表述及结构上都发生了很大变化。与之前的版本相比,征求意见稿是否会给当事人提供更多的保障? 

  马力:过去是监护人决定入院和出院,现在由法律来规范这些程序,并且赋予被送治者提出异议和诉讼的权利,应该说有很大进步。 

  这两天刚刚开过会,国务院法制办听取各部委对草案的修改意见。征求意见稿征集到很多意见,不少内容都涉及如何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草案正在作相应修改。今年底有望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记者:从征求意见稿看,判断被送治者是否患有精神病,是医院和医生说了算的。记得此前您曾经建议设立独立的第三方机构来复核鉴定? 

  马力:是这样。征求意见稿规定的是由两名医生鉴定确诊,当事人有异议可以申请复诊,如果对复诊仍不服的,可以走法律途径来解决,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打官司。但是,草案规定在七天之内走完法律程序,这个难度太大了,可能性很小。 

  关于独立的第三方复核鉴定机构,征求意见稿里目前还没有涉及。需要强调的是,“复诊”与“复核”是两个概念。复诊还是由医生鉴定,复核则不光是医生,还有法律等相关专业人士参与。其实,医生鉴别的主要是被送治者的内在认知能力,包括表达能力等等,而法律工作者鉴别的主要是人的外在能力,包括行为能力,以及行为与后果之间的关系。这是两个层面,所以有独立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复核鉴定非常重要。 

  记者:您设想的第三方独立的复核鉴定机构是怎样的? 

  马力:之所以称之为“独立”,是指与患者、监护人、所在单位和所在精神病医院没有利害关系的机构。这个机构的成员由专家组成,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不仅仅有医学专家,还要有法学、社会学、经济学等相关领域的专家共同参与复核鉴定。 
 
 虽然设立独立的第三方复核鉴定机构能够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是,精神病救治相当复杂,不可能在一次立法中解决全部问题。欣慰的是,立法步伐正在加快。在精神卫生立法中,最核心的任务是解决法律从无到有的问题。 

  记者:目前,“被精神病”人的救济途径除了媒体报道之外,别无其他。有专家建议司法机关提前介入精神病鉴定,您认为可行吗? 

  马力:精神病人的第一表现就是缺乏认知能力,几乎都不承认自己有病,这种情况下司法机关怎么介入?还有一个关键问题,急性或急性发作精神病人的最佳治疗时间只有三天到五天。一旦延误,就会转为慢性,甚至出现残疾。这是一对矛盾体。 

  立法初衷应当是确保病人得到及时治疗。所以,需要改变的是当前以封闭式治疗为主,限制其自由的医治手段和方式。在确保治疗的三五天封闭期之后,病人就要转入开放的治疗环境,有通讯、会客和寻求司法救助的自由,这样既有助于精神病患者的康复治疗,又能够有效避免被精神病事件的发生。 

  立法还有一个目的,就是要建立以精神病患者最终回归社会、自食其力的治疗思路,降低精神病患者残疾率。一般情况下,急性或急性发作精神病人在得到及时救治之后,再经过15天至30天的开放式治疗就可出院,随后在社区进行康复矫治,参与社区活动,3到6个月就可以回归社会了。所以,消除对精神病人的歧视,至关重要。

  记者:实践中,很多“被精神病”的案例都是由其监护人送到精神病院的,在如何防止监护权被滥用的问题上,征求意见稿是否有所回应? 

  马力:从征求意见稿看,被送治者除了提出异议、寻求司法救助外,还可以请求更换监护人。也就是说,监护人不再局限于近亲属,可以由单位同事、朋友等信任的人替代。通过不断修改完善,相信精神卫生法会逐渐完善。

点评

可怕  发表于 2011-9-20 21:14
 楼主| 发表于 2011-9-20 20:05:28 | 显示全部楼层
精神卫生法征意见结束 "被精神病"仍防不胜防
 时间:2011-07-11 02:58:00  作者:李秋萌  新闻来源:京华时报
6月10日,备受关注的《精神卫生法(草案)》历经26年漫长孕育终艰难面世,国务院法制办就草案向社会开展的首次意见征集昨日截止,社会各界通过不同方式参与讨论,另有多家专业机构递交了修改建议书。  除了精神障碍患者的非自愿住院医疗制度,社会各界关注焦点还包括如何加大投入,建立和完善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如何保护患者合法权益等问题。

  在此期间,本报记者多方采访精神卫生障碍患者及其家属、精神科医生、法律界人士和草案起草人,听取他们对上述焦点问题的看法。同时,我们选取华中地区一家精神病专科医院为样本,调查解析我国精神卫生领域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探索解决之道。——编者

  如何设置非自愿住院医疗制度,是精神卫生立法的重中之重,也是难点中的难点。

  究竟什么样的人应该强制收治?谁有权力把人送进精神病院?有病没病谁说了算?强制收治属于医学范畴还是司法范畴?相关各方暗战犹酣。

  在递交给国务院法制办的修改建议书中,民间公益组织“精神病与社会观察”和“衡平机构”提出,作为强制收治的适用条件,“扰乱公共秩序”容易被滥用,应予删除;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与人权专业委员会则认为,这个概念过于宽泛,应予细化;来自中国医师协会精神科医师分会的专家则认为,草案确定的强制收治适用条件过窄,可能导致很多需要治疗的患者得不到及时治疗。

  什么样的患者应该强制收治?

  >>争议1

  草案明确规定非自愿住院医疗措施的适用条件,即只有精神障碍患者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且有伤害自身、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扰乱公共秩序危险的,才能对患者实施非自愿住院医疗。

  “扰乱公共秩序”容易被滥用
 
 著名公益律师、深圳“衡平机构”负责人、《中国精神病收治制度法律分析报告》主笔人黄雪涛表示,“扰乱公共秩序”内容相当宽泛,《刑法》确定的“扰乱公共秩序罪”包含“妨害公务罪”“招摇撞骗罪”等28个罪名,《治安管理处罚法》确定的“扰乱公共秩序行为”则包含“破坏选举”“追逐拦截他人”等20种行为。如果将“扰乱公共秩序”作为非自愿住院医疗措施的使用条件,无疑存在被滥用的可能。

  国际标准无“扰乱公共秩序”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与人权专业委员会秘书长、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李轩表示,由于“扰乱公共秩序”词义的开放性和模糊性,常常被滥用为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和给予治安、刑事处罚的借口,如将“扰乱公共秩序”作为非自愿住院医疗措施的适用条件,应对这一概念予以细化。在有关精神障碍患者强制收治的国际标准中,并没有“扰乱公共秩序”或“扰乱公共秩序的危险”这样的条款。

  采用“危险性标准”存在隐患

  曾经参与起草《精神卫生法》的北京大学第六医院副院长唐宏宇认为,草案对非自愿住院患者采用的完全是“危险性标准”,即只有当患者有伤害自身、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时,才能强制收治。其实精神病患者中有极端行为的并不多,我国现有1600多万重性精神病患者,只有10%左右有“危险行为”,大部分是胡言乱语、不吃不喝、裸露、妄想等。现在的规定有可能导致这些实际上需要治疗的患者得不到及时治疗。

  谁有权力把人送进精神病院?
 
 >>争议2
 
 草案规定,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生或者将要发生伤害自身、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其监护人、近亲属应当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
 
 监护人权力过大易出现恶果

  黄雪涛认为,草案对非自愿住院医疗制度设计了监护人主导的原则,导致监护人权力过大。一旦进入收治程序,送治的近亲属就自动被视为监护人行使监护权。

  这种亲权对成年公民自决权的侵犯,不仅在法理上存在严重漏洞,现实中也出现恶劣的社会后果。“深圳邹宜均案”“广州何锦荣案”“南通朱金红案”和“福建陈国明案”都因家庭财产纠纷,当事人被近亲属以绑架方式送往精神病院。黄雪涛建议,非自愿住院治疗的患者,有权委托监护人以外的代理人,行使诉讼及异议权利。
 
 医生有时候无法认定监护人
 
 唐宏宇表示,虽然监护人在民法中的定义已经非常明确,但在操作上确实存在一些问题,这也是此次草案中的难点。“患者被送过来,我们作为医生,有时无法确认送他来的就是监护人。”唐宏宇说,民法通则规定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及其他近亲属,但如果配偶、父母和成年子女之间存在意见分歧,法律没有提供必要的解决手段。一旦争议出现,就需要医生做出选择,这存在一定困难。

  强制收治归属医疗还是司法?
  >>争议3

  目前,我国立法将精神障碍患者的诊治归于医学范畴,没有把它归于社会或是司法范畴,这与欧美一些国家的法律有区别。对于这一点,各方争议非常大。

  强制收治应当获得法院准许

  黄雪涛认为,草案规定精神障碍患者的民事行为能力由精神科医生诊断确定,且在确定患者“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民事行为能力、设定监护人的环节上,采取去司法程序化的制度设计,“由医生肩负社会伦理判断和司法判断,这是一个结构性错误。”黄雪涛说,这在事实上形成了由医生替代法官宣告自然人的行为能力限制。

  黄雪涛建议建立异议审查机制,即住院患者就非自愿住院治疗问题,可委托代表人向第三方机构获得司法授权。医院对患者实行非自愿住院治疗,应当在非自愿住院后一定时间内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作出是否准许的决定。精神科医生可以作为专家证人参加庭审。
 
 卫生部医学伦理专家委员会委员邱仁宗认为,草案能否从根本上保护精神障碍患者权利并杜绝收治过程中的权力滥用值得思考,精神科医生只能提供专业的诊断和建议,至于当事人是不是应该被强制收治,应该有相应的法律进行程序上的规定。

  建议设立独立的审核委员会

  唐宏宇认为,精神病作为一种疾病,不论是自愿收治还是非自愿收治,其鉴定结果都是由精神科医生做出的。从目前草案可以看出,对非自愿住院患者实行的是司法后置,即先治疗,但有三道防止“被精神病”的关卡:如果经过医院诊断不是精神病的,任何人不得限制其离开,原来是谁送谁接,这是最大的亮点;如果是,经过治疗无需继续在院内进行治疗的,任何人也不得限制其离开;患者或者家属本人对诊断结果提出异议,经过司法鉴定,是则继续治,不是就放人。

  唐宏宇建议设立独立的审核委员会专门处理异议,这个审核委员会应由法律界人士、患者及家属、一般公众、专业人士等组成,其重点任务是审查执行收治的程序。

  >>案例

  金店老板被妻强送精神病院

  45岁的福建人陈国明(化名)在南平经营一家金店,今年2月10日晚,他被妻子及岳父等四人强行捆绑,送往当地一家精神病院。其妻向值班医生表示,陈国明“已经失眠两年了,总是怀疑有人要害他,很冲动,还伤过人,毁过物”。

  4天后,姐姐打听到陈国明被送往精神病院,立即向当地派出所报案。警方介入后,妻子才允许给陈国明做精神病鉴定。但直到56天后,陈国明才从精神病院离开,“出院小结”上写着:“患者目前无精神病症状。”陈国明出院后发现,不仅金店里价值400多万的珠宝不翼而飞,自己股票账户上近80万元也都被人套了现。

  昨天,陈国明在接受本报记者电话采访时表示,他目前已离开南平前往深圳,和妻子的离婚官司正在进行中,对于自己住院期间数百万元财产不翼而飞一事,当地警方至今没有立案。

  陈国明说,和自己有利害冲突的妻子被认定为“监护人”、明明没病却被医院强行收治、事发后索赔无门,现行精神病患者收治制度中的种种问题,在他身上都有体现。
 
 《精神卫生法(草案)》出台后,陈国明花了两周时间潜心研究,准备结合自身经历提出修改意见。
 
 本版采写本报记者李秋萌

在“非自愿收治标准”“监护人判定”等内容受到各界争议的同时,“列入财政预算”的条文被医学和法学专家认为“形同虚设”。
 
 参与起草《精神卫生法》的医学专家、北京大学第六医院副院长唐宏宇称“政府必须确保有足够的财政投入来支持法规的实施”,也有专家认为“必须明确财政投入的比例和金额”。
 
 财政投入

  焦点一

  “列入财政预算”被指无执行力

  “草案中的亮点很多,但财政保障这一基础问题却没提及。”唐宏宇说。

  作为参与起草《精神卫生法》的医学专家之一,在1999年至2007年间,他共参与研究论证了第11稿至第17稿。

  “与发达国家的精神病患者的治疗康复经费多由政府‘埋单’不同,我国精神疾患的治疗费用则主要由患者、家属和单位三方承担。”唐宏宇说,由于精神疾病须长期服药和治疗、反复发作且丧失了一定劳动能力,所以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的情况并不鲜见。一项统计数据显示,精神病人的贫困率是一般人口贫困率的20倍。

  此次公布的草案,并未将精神疾病列入公共卫生服务体系,这意味着“无底洞”般的支出仍由患方自己扛。

  对于精神病患者的治疗费问题,公益律师黄雪涛认为,与高发病率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国家经费投入过少。国外精神卫生投入占卫生总投入的比例约为20%,而我国仅有1%。这有限的投入却要负担起占所有疾病20%的精神疾病。财政投入严重不足使我国目前仍有70%左右的精神病患者没有接受有效治疗。

  此次草案中,除第55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精神卫生工作需要,将精神卫生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外,再无具体说明。对此,医学和法学专家均认为,如无相关配套细则明确财政投入的比例和金额,则此条款基本“形同虚设,无执行力”。
 
 >>观点

  精神疾病的治疗是成体系的,度过急性期的患者本来可以回到社区进行康复治疗,但目前由于国家财政投入不足,从社区确诊到医院治疗再回到社区的完整救治体系并不健全,现在是发病后直接送医院,出院后又回到家,这无疑导致了患者病情易反复发作。——北京大学第六医院副院长唐宏宇

  重性精神病患者的药物治疗急需纳入政府的财政保障中,因为重性精神病患者大多需要终生服药,但他们基本丧失了工作能力,没有经济来源,如果这部分人不能按时吃药和坚持治疗,肇事肇祸的风险也会加大。——回龙观医院院长杨甫德
 
 患者权益

  焦点二

  应按比例安排患者就业

  草案第51条明确“用人单位应当根据精神障碍患者的实际情况,安排其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保障患者享有同等待遇;为精神障碍患者创造适宜的工作环境,对患者在工作中取得的成绩予以鼓励”。

  但当下出于被歧视、病耻感等原因,精神病患者对自己的病情多难以启齿,甚至宁愿自己支付药费,也不愿走公费报销,以免被他人取笑,因此对于草案中的该条文,不论是精神病患者、医务人员还是法律界人士都对其是否具有保障患者的正当权利不受侵犯、保证正当就业权等功效表示质疑。

  “残疾人保障法中有一条是各单位要按照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据此,精神卫生法应加入‘按比例安排精神病人就业’内容,如不安排的话就缴纳保证金,精神病人也属于残疾人的一种,为什么在权利保障上不能同等对待呢?”唐宏宇说,每个单位应按照总人数的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这需要精神卫生法的配套细则进行明确要求。

  >>观点

  一般精神障碍患者只要经过治疗,且坚持服药一段时间,即可回归到正常的工作、学习中,即使是处于康复期的重性精神病患者中,除了1/3很难治愈外,另2/3也可以回归到社会中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但实际只有1/5能回到社会的工作岗位中。回归社会将大大降低其病情的反复发作性,但需要社会广泛的尊重、接纳和理解,法律中应有明确的引导性和可行性规定。——北京大学第六医院副院长唐宏宇

  本版采写本报记者李秋萌

 吃完饭后,护士给精神病患者发药。为了避免有人不吃,患者要当着护士的面把药吃掉。(资料图片)图/CFP

  “精神病人养活了精神病医院,弱势群体养活了弱势医院”。

  面对调研精神卫生工作的全国政协专题考察组,湖南省邵阳市精神病医院院长吕春江心中五味杂陈。

  在精神卫生防治中,精神病医院位于最前沿,也是矛盾最集中之地。邵阳市精神病医院,始建于1959年,作为湘西南地区最大的精神病医院,精神卫生防治的各类问题在此均有体现:经费不足、病人欠费、曾伤害他人的病人无法出院、地方政府送来“精神病人”、医护人员人身受到攻击等。

  邵阳市精神病医院且战且进。然破解有限,无奈颇多。《精神卫生法》将出,求解是否有望?

  入院难出

  已在精神病医院呆了6年的袁小军威胁医护人员:“要么送我出去,要么我就死在这里。”

  7月7日,邵阳市精神病医院封闭病房内,袁小军(化名)再次要求出院。

  他手指头顶的伤疤,意指要撞墙去死。伤疤是他此前为求出院而两次撞墙后留下的:“要么送我出去,要么我就死在这里”。袁小军在医院已经6年了。医生舒卓说,从病情上讲,袁小军可以出院了。但是,没人愿意接他。

  事实上,袁小军入院时,其父母、哥哥已举家外逃,再无联系。

  2005年秋,27岁的袁小军突然提刀连砍5人,其中3个是孩子。后果是,3人死亡,2人重伤。而被害者跟他无冤无仇。

  多年后,袁小军形容当时的自己“分不清哪是真的,哪是假的”,“就像在做梦”。

  精神鉴定结果显示:袁小军患精神分裂症。2005年10月,他被警方送至精神病院治疗,两个多月后,其精神分裂症基本治好。
  为了袁小军出院一事,医院作出了很多努力,联系警方,民警说这事得找政府;医院联系当地县、乡政府和村委会,说明袁小军只要坚持服药,病情复发的可能性极小。但是,没有一处愿意接收他。

  《精神卫生法》草案规定,“有违反刑法行为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处理;需要政府实施强制医疗的,由公安机关执行”。而此类病人治好后,能否出院?如可出院,什么部门接收?该法未提及。

  欠费难结

  为了能将欠费病人送回去,医院特批每个科室可免费使用救护车3000公里。

  病人的“只进不出”影响着医院的接诊能力。

  舒卓说,袁小军住院的费用,由有关部门按最低标准支付。另有一类病人,不出院并欠费,让医院更为难。

  病人欠费到一定程度,医院的办法是在其病情基本稳定的情况下,将其“遣送回家”。医院院长吕春江说,每年送回去的病人有50多个。这些病人,少的欠费一两千元,多的欠费5000多元。

  为能将欠费病人送回去,医院特批每个科室可免费使用救护车3000公里。因为如果住在医院里,“要吃饭,要吃药”,欠费会越来越多。这有些不近人情的举措,其背后是吕春江的困局,医院每年获得当地政府财政拨款190万元,只够给全院300多名员工发3个月工资。其他的支出都要靠自筹。如果不能从病人身上收取费用,医院就要关门。

  去年7月,向全国政协专题考察组汇报时,吕春江说,“弱势群体养活了弱势医院”。

  《精神卫生法》草案提出了对欠费的保障方案,“对经济困难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所在地县级政府应当对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给予资助。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后仍有困难的,或者不能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的,国家给予救助”。

  这让吕春江看到解决这一问题的希望。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制定”的条款,表明最终实现还需时日。

  “被精神病”

  一些重要时刻,地方政府的管理压力会大增。每年,都有一些人被送到精神病医院,少的时候三五个,多的时候十来个。

  邵阳市精神病医院的前身是1959年10月创办的“邵阳专区精神病疗养院”,当时是“收容管理为主、治疗为辅”。9年后,疗养院被卫生局接管,成为真正的精神病医院。

  作为湘西南最大的精神病医院,到邵阳市精神病医院就诊的病人,除了来自本地区外,还有来自周边的娄底、永州等地,甚至还有安徽、广西、贵州等地的患者。今年6月,医院最高的日住院病人达到850人,超出医院接诊能力,只能通过加床的方式解决。

  纷至沓来的病人中,也有一类是被“送来”的。

  吕春江说,在一些重要时刻,地方政府的管理压力大增。每年,都有一些人被送到精神病医院,少的时候三五个,多的时候十来个。

  吕春江印象最深的是2009年。当年,地方政府送来了十多个“精神病人”。

  这些人因各种问题反映情况,“有些偏执,有心理问题”。但吕春江坦承,他们不算精神病。

  这些人被强制送到医院后,坚决不愿意就医。
 
 吕春江说,这些人有部分自知能力,原则上不能接收;但他们是当地政府送来的,能不收吗?这是一个难题。

  解决方案是,“病人”家属会被“请”到医院。

  一方面,“病人”确实有一些偏执、固执、人格障碍等“病”;另一方面,当地政府出钱治,“你不花钱看病呢”。

  游说的结果通常是,这类病人被收治一周或半个月左右。当重要时点结束后,他们就出院了。

  这种类似“被精神病”的状况,因为操作的“短平快”,并未引起广泛的关注。

  《精神卫生法》草案有一条规定,“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生或者将要发生伤害自身、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其监护人、近亲属、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当地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其监护人、近亲属并应当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
 
 知情人士介绍,上述人被送至医院的理由,就是“扰乱公共秩序”。

  然而,这种情况与《精神卫生法》草案强调的一种理念相悖:有自知能力的精神病人有权自己决定是否入院。
 
 作为精神病人权益保护的重要方面,入院、出院程序干系重大。

  吕春江认为,无论是精神病人的入院还是出院,都应该由专业的精神病学专家组来决定,完全出于专业的需要来确定。为避免利益纠葛,这个专家组应该独立,不受精神病医院等机构干扰。

  护士之死

  工作环境不好、医护人员待遇不好、工作风险大。

  吕春江自称他们是“弱势医院”:工作环境不好、医护人员待遇不好、工作风险大。

  舒卓记忆犹新的,是袁小军制造的“飞越疯人院”事件。

  2008年冬天的一个晚上,两名女护士在病房巡视时,袁小军带领另外4名病人,突然抱住护士,威胁她们不能喊叫。接着,袁小军从护士身上搜出钥匙,逃离封闭病房,直奔医院外。

  护士按响了警铃,袁小军等人被拦下了。

  两位护士受到了惊吓,而她们的前辈付出了生命。

  1995年,一名护士在病人活动场所洗手时,被一名病人用凳子砸死。这名病人患有“被害妄想症”,此前,这名护士给他打过针。
 
 “飞越疯人院”事件后,很多家境好点儿的护士办理停薪留职。医院招聘护士格外困难。当其他医院招聘护士时,吕春江总要担心,这次又会有多少人跳槽呢?卫生部一项调查表明,上世纪80年代以来,到精神病医院工作的本科医学院校毕业生流失率达50%。

  对这些不确定的风险,医院的因应之策渐多。医护人员巡视病房时,要背靠墙走,防止来自背后的攻击;医院聘用了20多个男护工;每天对病房进行安全检查……

  吕春江说,当病人被送进精神病院时,医院就负起了监护病人的责任。这种监护权过渡后,医护人员的权益并没有相应得到特殊的保护,怎么办?

  令他失望的是,这一点在《精神卫生法》草案中并没有被关注。

  面对精神卫生防治日益艰巨的现实,吕春江赞成的解决之道是:将精神病人的治疗和康复分离,精神病医院负责精神病人的治疗,社区、乡镇康复中心负责病人的康复。精神病人发病时,送往精神病院救治;病情稳定后,再送回康复中心。

  吕春江期待的设计是,精神病医院由财政全额拨款支持,不再依靠精神病人养活;病人出院后的康复、维持治疗费用,则由病人家庭出钱。

  这种设想的理由是,当精神病人发病时,不仅危害自身或其家庭,还会对他人、社会造成危害;对严重精神病人的救治,不仅对精神病人有好处,也对整个社会有好处。
 
 这方面的转变正在进行中。邵阳市精神病医院被纳入国家精神卫生防治体系建设中,获得国家财政投入2400万元,新建一座门诊医技大楼和一座综合住院大楼。

  这是这所医院获得的最大一笔财政投入。

  在医院的北侧,新楼已经动工,将在明年建好。本版采写本报记者易靖

 楼主| 发表于 2011-9-20 21:16:39 | 显示全部楼层
富贵 发表于 2011-9-20 19:39
金店老板"被精神病"入院 建议严格把关"强制入院"
时间:2011-09-19 07:33:00作者:谢文英新闻来源:正义网- ...

超乎想象
 楼主| 发表于 2011-9-20 21:18:5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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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2 22:24:19 | 显示全部楼层
富贵 发表于 2011-9-20 19:39
金店老板"被精神病"入院 建议严格把关"强制入院"
时间:2011-09-19 07:33:00作者:谢文英新闻来源:正义网- ...

不看不知道,一看吓一跳,阿地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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